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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巴西签证居留入籍实用指南

发布时间:2013-12-30 13:00:20  来源:

说明:《外国人在巴西实用指南》是巴西司法部外国人局1990年发行的一本小册子,1997年发行了第二版,2004年发行了第三版。该指南比较全面地介绍了巴西有关外国人的法律法规。中国驻圣保罗总领馆将《外国人在巴西实用指南》第三版翻译成中文,希望能对大家了解巴西有关外国人法律法规提供参考。对《外国人在巴西实用指南》的解释权应属巴西司法部外国人局。
巴西签证(Visto)
除根据对等原则或协议免除签证外,外国人进入巴西前需在巴西驻外使馆或领馆办妥签证。签证有效期一般是90天。旅行前请注意签证的有效期。
巴西签证共分七大类,它们是:(一)过境签证;(二)旅游签证;(三)临时签证;(四)居留签证;(五)礼遇签证;(六)公务签证;(七)外交签证。
第一类  过境签证(Visto de Trânsito)
过境签证是发给经巴西过境的人员。过境签证的停留期为10天,不可延期。
第二类  旅游签证(Visto de Turista)
发给前往巴西旅游、观光人员。持旅游签证的人不得移民或在巴西从事有偿活动。旅游签证可以是多次入境、但总停留天数不得超过90天。旅游签证的停留期可以延期90天,但12个月内,总停留天数不得超过180天。依据对等原则,旅游签证有效期最长可达5年。
旅游签证的延期应在签证的有效期内向联邦警察局申请,由司法部审批。旅游签证不能转为居留签证。
第三类  临时签证类(Visto Temporário)
根据巴西6815/80号法令第十三条(经6964/81号法令修改),依照来巴西目的将临时签证类分为以下7种。
第1种:文化交流或学术研究,停留期最长为2年,可申请延期2年。
第2种:商务旅行,有效期最长为5年,每年在巴西境内停留期不得超过90天;可向联邦警察局申请延期5年。(注:不允许就业,否则属非法)。
第3种:文艺人员或体育运动员,停留期最长为90天,可向联邦警察局申请延期90天。
第4种:学生签证,停留期最长为1年。可凭学校证明申请多次延期,直至学业结束。
第5种:通过劳务合同或由政府聘用的科技人员、教师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需有劳动合同并经劳动就业部批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工作签证。这种签证的停留期最长为2年,可在期满30天之前申请延长停留期2年(只能延期一次)。符合条件的,可在期满30天之前向司法部的外国人局申请转为居留签证。
工作签证持有者若要变更工作单位,需经原顾主同意,并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司法部将在听取劳动就业部意见后审批。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工作签证将被吊销并要求限期离境。
第6种:外国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的记者或其它的新闻从业人员,停留期最长为4年,可在期满30天之前申请延长停留期4年。该类签证持有者不可为巴西媒体从事有偿服务。
第7种:宗教团体的神职人员和其它宗教人士,停留期最长为1年,可在期满30天之前申请延长停留期1年(只能延期一次)。可在停留期满30天之前向司法部的外国人局申请转为居留签证。
延长签证停留期或转换签证种类:
延长签证停留期或转换签证种类的申请应由当事人在签证的有效停留期内,书面向有关部门提出。根据巴西第6815/80号法令第38条规定,巴西不接受非法入境者或非法滞留者延长签证停留期或转换签证种类的申请。这类人应先离开巴西,在国外申请巴西签证。
授权司法部外国人局审批临时签证类中的第1、4、5、6、7种签证的延长停留期或转换为永居签证的申请。
授权联邦警察局审批临时签证类中的第2、3种签证的延长停留期的申请。
签证延期或转换签证种类的申请表格可向联邦警察局索取或通过司法部网站获得,网址为www.mj.gov.br。
更换雇主或职业:
经巴西劳工部批准,持工作签证在巴西工作的外国人,只可在申请工作签证时邀请或签约的机构(或单位)工作。
根据巴西第6815/80号法令第100条规定,持工作签证在巴西工作的外国人,只有经司法部批准(并经劳工部同意)后,方可变更工作单位。根据该法令第125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外国人,可处吊销工作签证并限期离境。
第四类  居留签证(Visto Permanente)
居留签证是发给来巴西定居的人员。申请人需满足全国移民委员会关于移民的要求。
第五类  礼遇签证(Visto de Cortesia)
外交部颁发、延期或取消礼遇签证。如果停留期超过90天,持有人需向外交部登记。
第六类  公务签证(Visto Oficial)
外交部颁发、延期或取消公务签证。如果停留期超过90天,持有人需向外交部登记。公务签证可转换为居留签证。转换签证的申请需向司法部外国人局提出,司法部将与外交部、劳动就业部会签后审批。
第七类  外交签证(Visto Diplomático)
外交部颁发、延期或取消外交签证。如果停留期超过90天,持有人需向外交部登记。外交签证可转换为居留签证。转换签证的申请需向司法部外国人局提出,司法部将与外交部、劳动就业部会签后审批。
长期居留(Permanência Definitiva)
长期居留可发给子女或配偶是巴西公民的外国人。第一种情况,签证申请人需提供对巴西子女精神、社会及经济监护的证明;第二种情况,双方应无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分居或离婚。
此外,持长期居留签证的外国人,可为父母、子女或配偶办理家庭团聚长期居留签证。持长期居留签证的外国人,也可为未婚、未满18岁或生活无法自理的兄弟、孙子、曾孙办理家庭团聚长期居留签证。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发生诸如遗弃子女、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分居或离婚、或其它导致家庭关系改变的情况,家庭团聚长期居留签证将可能被取消。
根据全国移民委员会05/97号法令,因连续离开巴西时间超过两年而丧失居留身份的外国人,可以重新向有关部门申请长期居留证。
根据全国移民委员会第06/97号决议,在巴西以避难或难民身份居住时间超过六年的外国人、受雇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投资移民可申请长期居留。
根据全国移民委员会第01/97号决议,持临时签证类(第三类签证)的外国教师、高级科技人员,若被为教学机构或科研机构通过公开招聘或与私营教学机构或科研机构签订两年以上的合同,可申请长期居留。

外国人登记(Registro de Estrangeiro)
持临时类签证、居留签证者或难民签证者须在入境或获得难民资格30天内向联邦警察局登记。符合申请领取外国人居留身份证条件者还须在联邦警察局留取指模。
获得长期居留签证者(包括转换签证种类而获得长期居留签证者),需在颁发签证公告登报90天内,到联邦警察局进行登记。如果逾期不进行登记,签证自动失效。申请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再次提出登报申请。
外国人登记资料的变更(Alteração do Registro)
旅行证件上的资料如姓名、国籍及其它有关资料是为外国人进行登记和颁发身份证的重要资料。这些登记资料的变更以及身份证上资料的变更,如姓名、国籍、婚姻状况、出生日期、父母亲姓名的变更,都需通过住所附近的联邦警察局向司法部提出申请。
因婚姻状况变更(如结婚、离婚、法律分居等)而要变更姓名的,需经最高联邦法院同意。
外国人资料登记错误应由联邦警察局更正。
若外国人获得与原登记资料不同的新国籍,需在90天内向联邦警察局提出新国籍的登记申请。
姓名资料的变更(Alteração de Nome)
根据1980年第6815号法令第43条的规定,外国人可在以下情况下改变姓名:
1、经证明是错误的。
2、姓名含有贬义。
3、发音或含意难翻译或转换成葡萄牙语。
凡属上述情况,当事人应向居住地的联邦警察局提出改变姓名的申请。
当外国人归化巴西时,应明确是否要将原姓名翻译或转换成葡萄牙语。所谓将原姓名转化成葡萄牙语,就是在原姓名中加入一个常用的葡萄牙语姓。
根据1980年第6815号法令第115条的规定,外国人归化巴西后,更改姓名的申请须向司法部提出,如果申请被拒绝,可向法院提出申诉,因为根据巴西宪法,土生巴西人和归化巴西人这方面权利是平等的。

住址资料的变更(Alteração de Endereço)
根据1981年第86715号法令第81条的规定,在联邦警察局登记的外国人如果变更居住地,须在30天之内亲自到新地址附近联邦警察局或以带回执的信件通知住址变更事宜。通知内容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发证地点、新住址的证明文件(如水、电、煤气交费单等)。
如果当事人迁往其它州居住,须在30天之内亲自到新住址附近的联邦警察局通知住址变更事宜。
如果外国人在接受外国人局行政处分期间,当事人还应通过挂号信或带回执的信函将住址变更事宜通知该局。

外国人出入巴西(Saída e Retorno)
根据1980年第6815号法令第51条的规定,以长期居留身份(Permanência Definitiva)登记的外国人,在居留签证的有效期内,如果离开巴西时间不超过两年,可凭外国人居留身份证进入巴西而不需签证。
根据全国移民委员会1997年第5号决议,以长期居留身份登记的外国人,如果在国外连续停留时间超过两年,其居留身份即被取消,当事人需重新向巴西驻外领事机构申请签证方能入境巴西。
以临时居留身份(Permanência Temporário)登记的外国人,在联邦警察局颁发的身份证有效期内,离开巴西后可凭身份证进入巴西而不需签证。
如果在申请居留身份证延期、或者申请由临时居留身份转为长期居留身份登记的外国人,如果离开巴西不超过90天,可凭有关文件进入巴西而不需签证。

政治避难及难民(Asilo Político e Refugio)
巴西1988年联邦宪法第4条规定,根据巴西国际关系准则,提供政治避难。巴西依法受理由于在外国因政治、宗教信仰或种族原因受到迫害的外国人政治避难申请。
政治避难分为两种,外交政治避难和国土政治避难。前者是由巴西驻外外交代表给予还在原居住国国内的政治避难申请者,但不能保证申请者能获得在巴西国土的政治避难。后者是由司法部给予已经在巴西的外国人,期限2年,可根据情况延期。在巴西国土的政治避难者应遵守国际法和巴西现行的法律法规。申请人需向居住地附近的联邦警察局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后,将向当事人颁发居留身份证。如果申请政治避难的理由不充分,申请将会被拒绝,这样,当事人就不能进入巴西或在巴西停留。
同样,巴西受理由于在本国或地区因种族、宗教、国籍、族群、政见等原因受到迫害或人权受到严重践踏的外国人的难民申请。
司法部下设的全国难民委员会主管难民申请的审理,难民资格的给予与取消,指导并协助对难民进行必要的、有效的保护和法律支持。     
政治避难与难民的主要不同点是,前者涉及的受害者主要是单个的,人数少;后者需要保护的人数较多,且原居住国或地区都有严重的社会、政治动荡。
获得政治避难或难民资格的外国人,若未经巴西政府的批准就离开巴西,即丧失政治避难或难民资格,且不得再以政治避难或难民身份返回巴西。

巴西国籍的获得(Aquisição da Nacionalidade Brasileira)
根据巴西1988年联邦宪法第12条规定,以下人员出生时拥有巴西国籍:
1、出生在巴西的人。如果父母为外国人,只要不是为国籍国执行公务,其在巴西出生的子女即拥有巴西国籍。
2、出生在国外,只要父母一方为巴西人,而且父母任何一方在为巴西国家执行公务。
3、出生在国外,只要父母一方为巴西人,任何时候来巴西定居即可获得巴西国籍。宪法109条规定,由联邦司法部门受理和审批这类申请。

归化(Naturalização)
巴西联邦宪法第12条对归化巴西作了如下规定:
1、拥有葡萄牙语国家国籍的外国人,在巴西连续居住满一年且操行良好,可依法申请获得巴西国籍。
2、在巴西连续居住满15年、且没有受过刑事处分的其它国家的外国人,可依法申请获得巴西国籍。
以上第一种情况,就是常说的普通归化(Naturalização Comum),巴西1981年第6964号法令第112条对归化条件进行了修改并具体化:
1、具有民事能力。
2、在巴西进行了居留登记。
3、申请归化时,至少在巴西连续居住4年。
4、会读、写葡萄牙语。
5、有职业或赡养家庭的经济条件。
6、操行良好。
7、在巴西或其它国家没有犯过刑期超过1年的欺诈罪。
所谓在巴西连续居住至少4年,是指合法居住的时间,例如持临时签证、长期居留签证、公务签证或外交签证,而且在申请归化时已有居留登记(即长期居留身份证)。根据1981年第86715号法令第119条的规定,如果因重要原因,离开巴西的时间累计不超过18个月,计算时间不受影响。
根据巴西1980年第6815号法令第113条规定,如果申请人有巴西籍子女或配偶,要求在巴西连续居住的时间可缩短为1年。
入籍申请应该向居住地附近的联邦警察局递交。这叫普通归化。
如果附合下列条件之一,不管是否有长期居留登记,只要其在巴西停留的时间不少于30天,就有条件申请归化巴西(也称特殊归化(Naturalização Especial):
1、与现职巴西外交官结婚超过5年的外国人。
2、在巴西驻外外交、领事机构连续任雇员时间超过10年的外国人。
以上这种情况,归化申请应向巴西驻外领事机构提出,再由巴西外交部转司法部外国人局受理。

临时归化(Naturalização Provisória)
5岁以前来巴西定居的外国儿童,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归化,这叫临时归化。临时归化的申请可以向居住地联邦警察局提出或直接向司法部提出。申请时需提出如下文件:
1、进入巴西的日期。
2、获得长期居留的证明。
3、出生公证书或相应的证明。
4、国籍证明。
获得临时归化证书的外国人在成年后2年之内可向司法部提出继续保留巴西国籍的申请(正式归化)。
提出由临时归化转为正式归化(Naturalização Definitiva)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文件:
1、居留身份证。
2、由州或国家证明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书。
3、临时归化证书原件。

其它类型的归化(Outros Tipos de Naturalização)
5岁以前来巴西定居的外国儿童,本人在成年后2年之内可向驻地联邦警察局提出归化巴西的申请。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文件:
1、经公证的外国人长期居留身份证复印件。
2、由州或国家证明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书。
这种归化与前面提到的临时归化不同。临时归化是在当事人成年以前,由其代理人提出归化申请,待当事人成年后自己决定正式归化巴西或者放弃归化。
此外,还有下面一种情况。成年以前来巴西高等院校留学的外国学生,毕业1年后可向驻地的联邦警察局提出归化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文件:
1、外国人长期的居留身份证。
2、不在巴西期间的声明。
3、由州或国家证明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书。

特别归化Naturalização Extraordinária
巴西联邦宪法第12条中的第二种情况,非葡萄牙语国家人在巴西连续居住满15年(有长期居留登记)、且没有受过刑事处分,可以申请归化,这种情况叫特别归化(Naturalização Extraordinária)。这里提到的连续居住时间包括经司法部认可的离开巴西的时间。
特别归化申请应向居住地的联邦警察局提出。

归化申请的冻结(Do Arquivamento)
如果申请人不具备归化条件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递交全部申请文件时,归化申请将被冻结归档,冻结归档的决定将在政府公报上公布。申请人可在决定注销30天内提出解冻申请,解冻申请应说明理由和事实,并交纳两倍申请归化的规费。

批准归化法令及证书颁发Portaria Concessiva da Naturalização, Expedição e Entrega Certificado

归化巴西的申请被批准后,该决定将以政令的形式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如果归化者居住地有联邦法官,归化证书将寄给联邦法官。如果当地有多个法官,证书将寄给第一初级联邦法庭的法官。
向当事人颁发证书的仪式应庄严和有公众出席。在仪式上,当事人应宣誓效忠巴西,证明有说写葡萄牙语的能力,声明放弃原国籍。    
所谓证明有说写葡萄牙语能力,就是要求当事人阅读巴西宪法部分章节。对于原籍为葡萄牙语国家的外国人或特别归化的外国人,不要求此项。
特别需要强调的,所谓放弃原籍声明的作用仅仅局限在巴西,因为任何巴西公民,不管是原籍或者是归化巴西的,都不能在巴西以外国人的身份免除作为巴西公民应尽的义务。
外国人的归化在取得入籍证书后才正式生效。

领取证书的期限Prazo para Retirada do Certificado
申请人需于政府公报公布后12个月以内亲自到联邦法庭申请颁发证书。如果逾期不提出申请,证书将被退回给司法部外国人局并取消,这样,入籍过程没有完成,入籍申请自动失效。
巴西驻外领事机构雇员或外交官配偶特殊归化证书的颁发与要求由外交部决定和完成。
临时归化证书或者由临时归化转为正式归化的证书,将由当事人居住地的联邦警察局或者司法部的外国人局直接颁发给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归化不能免除归化人在归化前、在其它任何国家前所应承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国籍的丧失(Perda da Nacionalidade)
根据巴西宪法和法律,以下情况,当事人(出生时就有巴西国籍或归化巴西国籍的)丧失巴西国籍:
1、当事人危害巴西国家利益,由司法判决取消归化。
2、获得外国国籍者。但下列情况除外:
(1)外国法律承认原国籍。
(2)旅居在外国的巴西人,根据旅居国要求,若因居留或行使公民权需要,必须归化旅居国国籍。

丧失巴西国籍(Perda da Nacionalidade Brasileira)
巴西联邦宪法第12条第4款及1994年宪法第三修正案对丧失巴西国籍(原始的或归化的)做了如下规定:
遇以下情况,当事人将被宣布丧失巴西国籍:
1、当事人危害巴西国家利益,由司法判决取消归化。
2、获得外国国籍者。但下列情况除外:
(1)外国法律承认原国籍。
(2)旅居在外国的巴西人,根据居住国要求,若因居留或行使公民权需要,必须归化旅居国国籍。
由此可见,除由宪法规定的以上两种情况外,丧失巴西国籍的唯一情况就是因归化而获得外国国籍。
根据1995年8月7日政府公报意见,申请放弃巴西国籍者,需明确表达放弃巴西国籍的意愿并出示已通过归化而获得外国国籍的证明。
放弃巴西国籍的申请可由巴西驻外领事机构、联邦警察局转交司法部或者直接以挂号信或带回执的信函寄给司法部。同时递交的文件有:经公证的出生公证书复印件及获得外国国籍的证明(入籍证明复印件)。

恢复巴西国籍(Reaquisição da Nacionalidade)
因巴西联邦宪法第12条第4款第二种情况而丧失巴西国籍者,若回巴西居住,可申请恢复巴西国籍。当事人需在巴西合法居留,但不要求有长期居留登记。
恢复巴西国籍的文件包括在巴西的居住证明(如购买的不动产凭证或租房合同等)、经公证的出生公证书复印件并注明丧失巴西国籍的日期。申请书可直接交司法或当地联邦警察局,或者以挂号信或带回执的信函寄给司法部。
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属于巴西联邦宪法第12条第4款第二种情况丧失巴西国籍,即使居住在国外,也可以申请恢复巴西国籍。

强制措施(Medidas Compulsórias)
指由巴西政府采取的强迫外国人离开巴西国土的措施,共有以下四项强制措施:
遣返(Repatriação):指对被边防与口岸检查阻止的、试图非法进入巴西的外国人采取的措施。这类人无合法证件或签证、或者持与来巴西目的不相符的签证。遣返费用由运输偷渡者的运输公司负责。
限期离境(Deportação):限期离境措施是针对已经非法进入巴西或在巴西非法停留的外国人。这类人将被要求限期离开巴西,如果逾期停留,联邦警察局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其离境。被采取限期离境的外国人在交纳巴西联邦政府的罚款并获得签证后,仍可以进入巴西。
与遣返措施不同,限期离境措施是针对已经进入巴西的外国人,而遣返措施是针对在边境或机场、港口被阻止进入巴西的外国人。
驱逐出境(Expulsão):驱逐出境是针对社会有危害或者是不受社会欢迎的外国人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驱逐出境是保护社会的一种政治行政手段。
一般来讲,是对在巴西犯罪或有严重过失的外国人采取的惩罚性措施。驱逐出境的决定由共和国总统做出。现在,已委托司法部长以政令的形式发布对外国人的驱逐令。
驱逐一般是在外国人在巴西服刑后进行,也可以在法院释放后进行。根据巴西法律,以下情况的外国人将不能被驱逐出境:
1、有结婚5年以上,且没有离婚或者分居的巴西配偶。
2、有巴西子女,且能证明该子女由其监护和抚养。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不能再返回巴西。根据巴西刑法第338条,返回巴西就是犯罪,最高可判4年监禁,刑满后驱逐出境。
引渡(Extradição):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这是打击犯罪的国际合作,它可以避免犯罪分子因逃往它国而逃避惩罚。
引渡根据国际条约或对等原则的基础上提出。
引渡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巴西政府向外国提出引渡逃往外国的犯罪分子,这叫主动引渡。另一种是外国政府向巴西提出引渡逃匿在巴西的犯罪分子,这叫被动引渡。
外国政府向巴西提出的引渡申请只有在由巴西最高联邦法院裁定才能实施,不允许对最高联邦法院的判决上诉。
巴西宪法规定,巴西拒绝外国政府请求引渡具有巴西国籍(包括土生和归化)人到外国。但是,如果归化者犯毒品走私罪或者在归化巴西之前犯罪,不在拒绝引渡之列。有巴西籍配偶或者子女不妨碍引渡。如果被引渡者在被引渡时没有被驱逐出境,其在请求国刑期满后,可以申请签证返回巴西。同时,这条规定也不妨碍巴西政府向外国提出引渡正潜逃国外的巴西人。
如果被引渡人因犯法正在巴西接受调查或正在服刑,则应在调查结束或服刑结束后实施引渡。
引渡还有别于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对社会有危害的犯罪事实发生在巴西国内,由巴西单方面做出的驱逐外国人的行动。而且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不能再返回巴西。
被引渡人员的犯罪事实则发生在外国,是在双边协议或对等原则基础上的追踪逃犯、打击犯罪司法合作。被引渡人员只要在被引渡时没有宣布被驱逐出巴西,在请求国服刑满后还可返回巴西。

被判刑人移管(Transferência de Pessoas condenadas)
根据双边条约,从人道主义出发,巴西把在巴西犯罪并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其国籍国服刑。这样,犯人离亲人较近,社会、文化环境熟悉,这些重要的精神、情感因素有利于犯人进行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与巴西签订被判刑人移管双边条约的国家有阿根廷、加拿大、智利、西班牙、巴拉圭、英国和北爱尔兰。

外国人局介绍(Departamento de Estrangeiros)
本着为外国人和巴西人服务的宗旨,巴西司法部在司法国务秘书办公室下设立外国人局。外国人局有四个处、一个接待中心和一个全国难民委员会。现在对它们的职能作简要的介绍:
外国人居留处(Divisão de Permanência de Estrangeiros):
1、颁发居留签证;
2、签证种类转换;
3、延长签证停留期;
4、给予政治避难;
5、审批持临时类第五种签证(工作签证)者变更工作;
6、恢复居留签证。
国籍与归化处(Divisão de Nacionalidade e Naturalização):
1、给予外国人归化;
2、出具归化或没有归化的证明;
3、承认民事、政治权力与义务;
4、修改外国人登记资料,修改外国人身份证资料等;
5、补发归化证书;
6、丧失或恢复国籍;
7、恢复政治权利。
强制措施处(Divisão de Medidas Compulsórias):
1、主动或被动引渡;
2、驱逐出境;
3、限期离境;
4、遣返;
5、移交犯人;
6、受理巴西在外侨民事务。
调研处(Divisão de Estudos e Pareceres):研究移民政策、法律法规,根据外国移民进入、居留巴西的情况,提出移民政策、法律法规方面的建议,修订外国人局职权范围内的国际条约等。
外国人接待中心(Central de Atendimento aos Estrangeiros):
1、为公众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答疑、查询;
2、提供外国人局受理的案件进展查询;
3、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受查询;
4、接待虐待劳工的投诉。
全国难民委员会(Comitê Nacional para os Refugiados, CONARE):负责难民事务。